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 发布日期:1997-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