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五章 价格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五章 价格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消费者组织、职工价格监督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以及消费者,有权对价格行为进行社会监督。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群众的价格监督作用。
新闻单位有权进行价格舆论监督。
法律 发布日期:1997-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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