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五章 价格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五章 价格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 法律 发布日期:1997-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