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五章 价格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五章 价格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
法律 发布日期:1997-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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