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五章 价格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五章 价格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政府部门价格工作人员不得将依法取得的资料或者了解的情况用于依法进行价格管理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法律 发布日期:1997-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