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价格或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 发布日期:1997-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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