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
法律 发布日期:1997-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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