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 法律 发布日期:1997-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