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四章 价格总水平调控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四章 价格总水平调控 第二十六条 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是国家重要的宏观经济政策目标。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社会承受能力,确定市场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综合运用货币、财政、投资、进出口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实现。
法律 发布日期:1997-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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