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四章 价格总水平调控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四章 价格总水平调控 第二十七条 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格,稳定市场。 法律 发布日期:1997-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