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四章 价格总水平调控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四章 价格总水平调控 第二十七条 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格,稳定市场。
法律 发布日期:1997-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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