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四章 价格总水平调控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四章 价格总水平调控 第二十九条 政府在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的市场购买价格过低时,可以在收购中实行保护价格,并采取相应的经济措施保证其实现。 法律 发布日期:1997-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