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四章 价格总水平调控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四章 价格总水平调控 第三十一条 当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时,国务院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或者部分区域内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者全面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
法律 发布日期:1997-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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