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四章 价格总水平调控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四章 价格总水平调控 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实行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情形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法律 发布日期:1997-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