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四章 价格总水平调控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四章 价格总水平调控 第二十八条 为适应价格调控和管理的需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监测制度,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变动进行监测。 法律 发布日期:1997-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