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法律 发布日期:1997-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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