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三章 政府的定价行为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三章 政府的定价行为 第十八条 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
(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
(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法律 发布日期:1997-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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