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二章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二章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第十三条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法律 发布日期:1997-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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