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对价格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物价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物价部门),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价格管理机构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价格法规和政策,做好价格管理和监督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7-09-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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