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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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加强价格管理,保持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安定人民生活,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价格管理应当在保障国家利益的前提下,保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经济利益,正确处理中央、地方、部门、企业相...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家对价格管理采取直接管理和间接控制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形式。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对价格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物价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物价部门),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业务主管...
第二章 价格的制定和管理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价格的制定和管理 第五条 本条例所指的价格包括:
(一)各类商品的价格;
(二)各种经营性服务的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收费标准)...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价格的制定和管理 第六条 商品价格构成包括生产商品的社会平均成本、税金、利润以及正常的流通费用。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价格的制定和管理 第七条 制定、调整实行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价的商品价格,应当接近商品价值,反映供求状况,符合国家政策要求,并...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价格的制定和管理 第八条 国家定价是指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以下同)各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权限制定的商...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价格的制定和管理 第九条 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的商品分工管理目录、收费项目分工管理目录,由国家物价部门和国家物价部门授权...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价格的制定和管理 第十条 制定、调整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价格的制定和管理 第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掌握市场商品价格信息,通过国营工商企业、物资供销企业...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价格的制定和管理 第十二条 物价部门应当对城乡集贸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的价格加强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 价格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第三章 价格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国家物价部门在价格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拟订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计划和改革方案,经国务...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第三章 价格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在价格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组织、监督本系统、本行业贯彻执行国家的价格...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第三章 价格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物价部门在价格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和...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第三章 价格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的物价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的价格管理职责,由省、...
第四章 企业的价格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价格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第五章 价格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级物价部门的物价检查机构,依法行使价格监督检查和处理价格违法行为的职权。对同级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第五章 价格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物价检查机构受上级物价检查机构的业务指导。地方各级物价检查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前征得上一级...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第五章 价格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物价检查机构应当依靠和发动群众监督检查价格,协同工会和街道办事处组织职工价格监督站和群众价格监督站...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第五章 价格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群众价格监督组织监督检查的重点,应当是同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消费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
群众价格监督...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第五章 价格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有关方面人员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第五章 价格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审计、财政、税务、公安、标准、计量以及银行等部门,应当积极配合物价检查机构做好价格监...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第五章 价格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对价格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物价检查机构应当为检举者保密,并按规定对检举揭发或者...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第五章 价格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对检举揭发或者查处价格违法行为者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第五章 价格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物价检查人员必须依法办事。对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下列行为属于价格违法行为:
(一)不执行国家定价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收取费用的;
(二)违反国家指导价的定价...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条 对有前条行为之一的,物价检查机构应当根据情节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通报批评;
(二)责令将非法所得退还购...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对拒缴非法所得或者罚款的,物价检查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通知其开户银行予以划拨。对没有银行账户或者银行帐户内...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物价检查机构申请复议。上一级...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三条 国家物价部门对各级物价检查机构、上级物价检查机构对下级物价检查机构已经生效的处罚决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拒绝、阻碍物价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价格管理权限、程序,制定、调整商品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的,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