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行政法规 发布:1987-09-10 共 3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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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加强价格管理,保持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安定人民生活,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价格管理应当在保障国家利益的前提下,保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经济利益,正确处理中央、地方、部门、企业相...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家对价格管理采取直接管理和间接控制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形式。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对价格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物价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物价部门),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业务主管...

第二章 价格的制定和管理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价格的制定和管理 第五条 本条例所指的价格包括: (一)各类商品的价格; (二)各种经营性服务的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收费标准)...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价格的制定和管理 第六条 商品价格构成包括生产商品的社会平均成本、税金、利润以及正常的流通费用。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价格的制定和管理 第七条 制定、调整实行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价的商品价格,应当接近商品价值,反映供求状况,符合国家政策要求,并...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价格的制定和管理 第八条 国家定价是指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以下同)各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权限制定的商...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价格的制定和管理 第九条 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的商品分工管理目录、收费项目分工管理目录,由国家物价部门和国家物价部门授权...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价格的制定和管理 第十条 制定、调整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价格的制定和管理 第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掌握市场商品价格信息,通过国营工商企业、物资供销企业...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价格的制定和管理 第十二条 物价部门应当对城乡集贸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的价格加强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 价格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第三章 价格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国家物价部门在价格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拟订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计划和改革方案,经国务...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第三章 价格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在价格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组织、监督本系统、本行业贯彻执行国家的价格...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第三章 价格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物价部门在价格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和...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第三章 价格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的物价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的价格管理职责,由省、...

第四章 企业的价格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第四章 企业的价格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企业在价格方面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实行国家指导价的商品和收费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商品价...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第四章 企业的价格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企业在价格方面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照执行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和法规,执行国家定价、国...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第四章 企业的价格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价格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参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价格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第五章 价格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级物价部门的物价检查机构,依法行使价格监督检查和处理价格违法行为的职权。对同级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第五章 价格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物价检查机构受上级物价检查机构的业务指导。地方各级物价检查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前征得上一级...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第五章 价格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物价检查机构应当依靠和发动群众监督检查价格,协同工会和街道办事处组织职工价格监督站和群众价格监督站...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第五章 价格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群众价格监督组织监督检查的重点,应当是同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消费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 群众价格监督...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第五章 价格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有关方面人员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第五章 价格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审计、财政、税务、公安、标准、计量以及银行等部门,应当积极配合物价检查机构做好价格监...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第五章 价格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对价格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物价检查机构应当为检举者保密,并按规定对检举揭发或者...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第五章 价格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对检举揭发或者查处价格违法行为者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第五章 价格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物价检查人员必须依法办事。对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下列行为属于价格违法行为: (一)不执行国家定价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收取费用的; (二)违反国家指导价的定价...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条 对有前条行为之一的,物价检查机构应当根据情节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通报批评; (二)责令将非法所得退还购...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对拒缴非法所得或者罚款的,物价检查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通知其开户银行予以划拨。对没有银行账户或者银行帐户内...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物价检查机构申请复议。上一级...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三条 国家物价部门对各级物价检查机构、上级物价检查机构对下级物价检查机构已经生效的处罚决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拒绝、阻碍物价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价格管理权限、程序,制定、调整商品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的,由...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对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物价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进行管理和监督,并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收费标准。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价格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由国家物价局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国家物价局制定。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2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物价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