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第四章 企业的价格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第四章 企业的价格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企业在价格方面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照执行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和法规,执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
(二)如实上报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的商品和收费项目的有关定价资料;
(三)服从物价部门的价格管理,接受价格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价格检查所必需的成本、帐簿等有关资料;
(四)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的申报、备案制度;
(五)零售商业、饮食行业、服务行业等,必须按照规定明码标价。
(一)遵照执行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和法规,执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
(二)如实上报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的商品和收费项目的有关定价资料;
(三)服从物价部门的价格管理,接受价格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价格检查所必需的成本、帐簿等有关资料;
(四)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的申报、备案制度;
(五)零售商业、饮食行业、服务行业等,必须按照规定明码标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