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第三章 价格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第三章 价格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的物价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的价格管理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章的有关条款规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7-09-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