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价格的制定和管理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价格的制定和管理 第九条 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的商品分工管理目录、收费项目分工管理目录,由国家物价部门和国家物价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物价部门制定、调整。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7-09-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