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价格的制定和管理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价格的制定和管理 第十条 制定、调整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超越权限擅自制定、调整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7-09-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