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第五章 价格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第五章 价格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对价格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物价检查机构应当为检举者保密,并按规定对检举揭发或者协助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对群众价格监督组织中工作有成绩者,应当按规定给予奖励。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7-09-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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