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第五章 价格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第五章 价格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审计、财政、税务、公安、标准、计量以及银行等部门,应当积极配合物价检查机构做好价格监督检查和处理价格违法行为的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7-09-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