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第五章 价格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第五章 价格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群众价格监督组织监督检查的重点,应当是同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消费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
群众价格监督人员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活动时,应当佩带标志,出示价格检查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7-09-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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