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三条 国家物价部门对各级物价检查机构、上级物价检查机构对下级物价检查机构已经生效的处罚决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纠正或者责令重新处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7-09-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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