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价格管理权限、程序,制定、调整商品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的,由上级物价部门或者同级物价部门负责纠正,并按干部管理权限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泄露国家价格机密的,依法追究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7-09-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