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拒绝、阻碍物价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7-09-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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