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由国家物价局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国家物价局制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7-09-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