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三章 国家出资企业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三章 国家出资企业 第二十一条 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制定或者参与制定所出资企业的章程,建立权责明确、有效制衡的企业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维护其出资人权益。
法律 发布日期:2008-10-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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