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四章 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四章 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 第二十四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拟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考察。考察合格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任命或者建议任命。
法律 发布日期:2008-10-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