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 发布日期:2008-10-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