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二章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二章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十一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以下统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法律 发布日期:2008-10-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