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一百一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一百一十二条 企业可以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独立交易原则与其关联方分摊共同发生的成本,达成成本分摊协议。
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应当按照成本与预期收益相配比的原则进行分摊,并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
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