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百三十一条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成立的企业,参照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有关规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