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一百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一百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
前款规定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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