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源泉扣缴 第一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源泉扣缴 第一百零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所称所得发生地,是指依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原则确定的所得发生地。在中国境内存在多处所得发生地的,由纳税人选择其中之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