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七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所称5个年度,是指从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经在中国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当年的次年起连续5个纳税年度。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