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 第三节 扣除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节 扣除 第三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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