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九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九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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