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 第二节 收入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节 收入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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