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 第四节 资产的税务处理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节 资产的税务处理 第五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