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