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