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 第三节 扣除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节 扣除 第四十五条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