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三十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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