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