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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