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