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