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七章 征收管理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七章 征收管理 第五十条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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