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二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二)自创商誉;
(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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